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国资委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国资委政务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本委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听取政务公开工作,并研究加强政务公开的措施。
委办公室为全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建立主任、副主任、专门人员三级工作体系。委办公室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处室送交信息的检查、核实、指导,推动本委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纳入全委年度综合考核,并且分值不低于4%。每年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督查评估。
第四条 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将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
第五条 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的信息发布作用,加强平台的管理、运营和发布审核。
第六条 委各处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委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委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重大议题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其政策、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为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信息公开按规定纳入委办文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实行“五公开”机制。决策、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监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等要及时按要求进行公开。委各处室要认真对各类信息属性进行认定和划分。
第九条 政策解读工作要实行“三同步”,同时注重解读的实效性,积极开展简明政策问答,并主动在主流媒体上进行推广。
第十条 实时有效开展政务舆情监测,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力争3小时之内,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最迟48小时内进行权威回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回应。
对接收国办、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舆情处置单,要及时按要求办理,并及时做好答复。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务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认定和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委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委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务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认定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务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对信息是否涉密进行认定。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委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务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于政务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务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机构。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委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不按照《政务公开条例》规定和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