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索引号 MB1575885/2022-00158 分类 政策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宿迁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2-08-24
文号 宿国资发〔2022〕87号 关键词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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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参照《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苏国资规〔2022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市政府明确提级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必要时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展损失情况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市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5%(含5%)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300万元;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纪检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发现的导致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另行单独报告。

第八条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措施、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适当快捷的方式报告市国资委

续报是指相关风险事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或董事会审议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损失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等。涉及需要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另行单独报告。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建立督促指导企业处置重大经营风险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由业务关联处室牵头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补充报送。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市国资委依据初步评估情况,按照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必要时,提出对面上企业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风险排查、视情制订或修改相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第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市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属涉密信息的应当通过机要渠道进行报送。

第十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