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资委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做好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企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落实 《宿迁市 2020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认真做好重点领域公开、公开平台建设、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切实以公开稳预期、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不断提升国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发挥国资应有作用。
一、推进政务运行公开透明
(一)强化重要决策公开。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采取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及时公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委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公开。重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提出行之有效的公开内容、措施、方式、时限等,重点公布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开通公众意见建议渠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做好政策微调,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持续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实效。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差别化做好各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发改处负责落实)
二、强化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重点围绕“六稳”、“六保”,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大政策发布解读力度,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政策措施信息。紧紧围绕稳企业保就业、增强发展新动能、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要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经济社会热点,以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强政务舆情风险防控意识,主动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三、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一)提升门户网站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市国资委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强化信息资源检索功能,提高检索的准确性、便捷性和结果展现的科学性。(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推动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新型平台作用,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传播、互动、查询、办事服务等功能,推动更多优质政务信息和服务资源向移动端集聚,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贴心的移动服务。(办公室负责落实)
四、完善公开制度规范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议。
(二)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全面熟悉、准确掌握条例各项规定。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让全社会广泛知晓,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新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范有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好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三)扎实推进标准化建设。各处室要按照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国家级试点项目推进会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标可依、有标可循、有标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