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市国资委市级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市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积极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单独设立合规委员会,或与董事会下属风险控制委员会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法律事务机构分管领导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线”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履行“第二道防线”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业务培训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第三道防线”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为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二)会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企业和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结合违规事实、造成损失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对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应当熟悉并遵守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制度和合规义务,依法合规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等。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等。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等。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等。
(七)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等。
(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等。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等。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等。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监管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并严格遵守涉及的法规制度规定。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法律事务机构分管领导)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法律事务机构分管领导)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及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 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