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确定“超额利润分享”试点企业的通知
索引号 MB1575885/2024-00063 分类 重点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4-08-27
文号 宿国资发〔2024〕41号 关键词 超额利润分享,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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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确定“超额利润分享”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按照《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超额利润分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宿国资发〔2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新一轮“超额利润分享”试点企业名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市产发集团3家,分别为:担保集团(包括宿迁市国昇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恒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江苏淮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宿迁产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市城投集团2家,分别为:江苏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规划测绘院有限公司。

3.市交通集团: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市文旅集团:江苏项王故里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5.市港口集团:宿迁民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6.市数据集团:江苏楚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7.市能源集团:宿迁市润城管输天然气有限公司。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不断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并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超额利润分享”试点企业的《“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及《“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年底前组织实施。



附件:“超额利润分享”试点操作指引



宿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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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超额利润分享”试点操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原则

(一)基本内容。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试点企业应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达到中长期激励效果。

(二)应用原则。

企业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企业战略规划为引领;

二是以工资总额控制为基础;

三是以宽带薪酬为支撑;

四是以增量激励为核心。

二、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集团公司下属商业一类子企业;

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3、试点企业当年需实现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1、当年出现亏损;2、出现重大业务风险、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3、企业弄虚作假等。

三、超额利润的确定

超额利润=当年净利润-目标利润。目标利润确定应满足如下条件,并选择下列目标的最高值作为依据:1、参照年度利润考核目标;2、对标行业标杆,利润率和增幅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3、不低于近三年企业利润平均数。当年净利润的数字要剔除非经营性因素形成的利润。

四、分享比例的确定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 30%,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关键技术和业务岗位倾斜。

五、相关要求

“超额利润分享”试点工作是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企业实行正向激励、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超额利润分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宿国资发〔2021〕40 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企业在试点过程中要对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逐步丰富完善,取得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形成制度规范,适时扩大推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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