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为进一步依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现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工作要求,服务保障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协调推进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组织领导,促进企业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着眼服务保障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在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调整转型、提质增效等重大发展战略,以实际成效体现法治价值。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决策运营各个环节,贯穿各业务领域、各管理层级、各工作岗位,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领导、外聘法律顾问、法务机构、公司律师、其他部门等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法治国企建设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建成决策层为主导、员工为主体、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为主力的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依法治企责任体系,建成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企业依法治理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得到显著提升。
二、健全依法治理体系
(四)完善依法治理结构。结合企业实际,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厘清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履职程序、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
(五)完善依法履职保障机制。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当加大对法治建设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等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外聘法律顾问应在重大事项上发挥独立第三方专业优势,强化关口前移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通过加强法律培训、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外部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和对经理层依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突出依法合规经营
(六)严格依法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企业相关事项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如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刚性约束。
(七)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建立企业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机制,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有机结合,实现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实施的全程参与,防范法律风险。明确企业法务机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的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依法规范管理
(八)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法务机构全程参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务机构与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
(九)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管理流程,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质量。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企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性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集团公司分管法务负责人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集团公司分管法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十)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市属国有企业要完善员工申诉流程及处理机制、法律纠纷流程及处理机制、员工投诉流程及处理机制,将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员工关系良性发展。要规范运作和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一)建立外部法律服务审核管理机制。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对全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的扎口管理职责,制定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外部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由企业聘任,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五、强化法治国企组织保障
(十二)强化领导责任。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市属国有企业要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法务机构具体实施、外聘法律顾问配合、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与企业“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市国资委将法治国企建设工作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挂钩,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开展法治示范企业创建,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考核体系,将依法治企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子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完善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问责制度,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普法宣传计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向有关部门申领公司律师证书,壮大公司律师队伍。
各县区(功能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