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实施方案》和《宿迁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名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在突出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社会责任属性,提升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服务能力。
(二)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目标考核与任期制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普遍性规律与特殊性要求相统一。建立与企业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状况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要求相衔接,并突出企业实业主业培育,实行“差异化考核、一企一策”。
(四)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绝对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将企业党建融入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负责人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 突出服务全市战略。引导企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担当,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五条 突出实业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补齐发展短板,着力提升企业产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着力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
第七条 突出改革创新。引导企业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着力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损失、债务风险等各类风险发生。
第三章 差异化考核
第九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突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十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突出考核企业重大项目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管控、营运效率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高质量发展考核分为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制考核。年度目标考核以公历年为周期,任期制考核以任期期限为周期。年度目标考核以年度考核目标实现值为依据,按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加权打分计算;任期制考核以任期考核目标实现值为依据,并结合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加权打分计算。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规划相衔接,原则上在不低于基准值*(1+X%)或上年完成值*(1+X%)中的高者予以核定。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和20%。X值结合年度全市GDP增幅确定。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主要依据《任期经营业绩合同书》确定。
第十四条 考核侧重企业发展纵向比较,主营收入、利润等考核目标值原则上结合我市GDP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同时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现状,对应标杆企业核定相关目标值。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分项计分制,基础分100分,主营收入、利润等考核计分按照企业当年完成值对比目标值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效益、经营效率、改革创新、专项任务、风险防控、国企党建六大板块构成。
(一)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和“保值增值”指标,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经营效率指标。主要考核“人均利润”、“营收成本费用率”和“融资成本及期限”指标,引导企业做精做优,达到降本增效作用。
(三)改革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改革创新清单”,引导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综合市场竞争力。
(四)专项任务指标。主要考核当年企业“专项任务实施清单”,督促企业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建设等任务。
(五)风险防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疫情防控、信访维稳、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督促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六)国企党建指标。主要考核企业落实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主体责任情况,加强国企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确保国企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
第十七条 加(减)分事项。企业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以及出色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予以加分。企业存在被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通报批评的,以及被市国资委纳入监督闭环和违纪违法的予以减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特殊事项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服务项目、阶段性特定任务及突发事件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参照“成本规制”原则,通过核算企业的“模拟利润”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制考核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打分,其他考核事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工作完成情况据实打分。
第二十条 凡符合“特殊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的,在考核期间由企业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市国资委依企业申请变更高质量发展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考核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效益提升、战略引导、改革创新重大事项任务完成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按照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分档表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表彰:
(一)企业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或因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二)企业负责人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和监管不力,以及滥用职权,引发国有资产损失、债务风险防控及安全生产等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报送考核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虚构经营业绩的。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年度目标和任期制考核结果作为兑现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市管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两个年度主要考核任务未完成或任期考核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降级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债务风险、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视情况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绩效年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在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全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宿国资发〔2020〕25号)自本办法签发之日起废止。